胡安昭

联系我们

姓名:胡安昭
手机:13573778848
电话:13176660288
邮箱:hulvshi888@126.com
证号:13701201010851302
律所:山东百脉律师事务所
地址:济南市章丘区明水铁道北路齐鲁村镇银行斜对过金钥匙开锁三楼(社区卫生站南5米院内上楼)

首页: 律师文集 > 交通事故> 正文

交通事故

不构成交通肇事逃逸的行为有哪些?

来源:章丘律师   网址:http://www.tzjdlaw.com/   时间:2022/3/14 9:49:24

  在现实社会,有些驾驶员因为各种因素引起交通事故,在当下想要逃避责任,擅自逃离事故现场,那么如果不构成j交通肇事逃逸的行为有哪些?接下来由小编为您解析这一相关方面问题,如果您还有什么其他问题的话,欢迎到本站相关专业的律师进行专业领域的问题解析。

 

                        

  一、不构成肇事逃逸的行为

  除了哪些情况可以被认定为肇逃外,交管部门还对哪些行为不构成肇逃做出了规定:

  1、交通事故当事人对事故事实无争议,撤离现场自行协商解决,达成协议,并留下真实姓名、联系方式后,一方反悔并报案的;

  2、交通事故当事人为及时抢救事故伤者,标明车辆和伤者位置后驾车驶离现场并及时报案的;

  3、交通事故当事人将伤者送医院后,确因筹措伤者医疗费用需暂时离开医院,经伤者或伤者家属同意,留下本人真实信息,并在商定时间内返回的;

  4、交通事故当事人因受伤需到医院救治等原因离开现场,未能及时报案的;

  5、交通事故当事人驾车驶离现场,有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或不能发现事故发生的;

  6、有证据证明交通事故当事人因可能受到人身伤害而被迫离开交通事故现场并及时报案的。

  二、小事故交通肇事逃逸怎么处罚

  依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发生小的交通事故后,肇事者害怕承担责任而选择逃逸的,不构成犯罪的情况下,给予行政处罚,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二)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

  (三)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四)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的;

  (五)强迫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尚不构成犯罪的;

  (六)违反交通管制的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

  (七)故意损毁、移动、涂改交通设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

  (八)非法拦截、扣留机动车辆,不听劝阻,造成交通严重阻塞或者较大财产损失的。

  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案例:

  2009年10月29日晚,刘某驾驶一普通货车由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沿323线途经赣县往于都方向行驶。当日晚21时30分许,当车行驶至323线127公里+700米(即赣县梅林镇红金村)路段,在超越同方向前方叶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时,与之发生刮擦。刘某在不确定已发生交通事故的情况下驶离现场,往于都方向行驶了10公里左右后又返回现场查看是否撞到了人。当时看到现场有交通事故勘察车、救护车,便停车与同车的另两人一起查看其车辆,没有发现刮擦痕迹,便驾车离开了现场。事后在交警调查核实时刘某自动到公安机关如实的交待了案发经过。叶某因抢救无效死亡。

  [分歧]

  本案被告人刘某是否构成交通肇事逃逸有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刘某不知道自己发生了交通肇事,主观上不具有逃避法律责任的故意,不能认定为逃逸。

  第二种意见认为,被告人刘某在发生交通肇事后,应当意识到自己的车辆与同方向前方的二轮摩托车时发生刮擦,并可能造成人员伤亡,而他却没有停车,继续行驶,造成被害人死亡的情形构成交通肇事逃逸。

  [管析]

  笔者同意第一种意见。交通肇事逃逸是指在交通事故发生后,当事人明知自己发生了交通事故,为逃避事故责任,故意逃离事故现场,不向公安机关报案的一种违法行为。肇事逃逸的构成条件主要有:(1)肇事人知道自己造成了交通事故,即行为人在逃逸时必须明知自己的行为导致了交通事故的发生,这是行为人的主观认知因素。(2)主观上是为了逃避事故责任,逃避法律的追究。(3)客观上实施了逃离事故现场,不向公安机关报案的行为。

  本案中,刘某在不确定已发生交通事故的情况下驾驶车辆驶离现场,后又返回现场查看是否撞到了人。看到现场有交通事故勘察车、救护车,便停车与同车的另两人一起查看车辆,没有发现刮擦痕迹,便驾车离开了现场。这足以说明刘某不确定自己的车辆是否发生交通肇事,不能构成“明知”的故意。事后在交警调查核实时刘某自动到公安机关如实的交待了案发经过,也足以说明被告人刘某没有逃避法律追究的意图。因此,本案不能构成交通肇事逃逸。

  以上就是不构成交通逃逸的行为,如果有什么问题,您可以找相关律师帮忙处理,以上就是相关知识,希望可以帮助大家。

电话联系

  • 13573778848
  • 13176660288

扫扫有惊喜

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