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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犯罪法定原则的八个衍生规则

来源:章丘律师   网址:http://www.tzjdlaw.com/   时间:2021/11/29 10:18:55

  其实自古以来,处理刑事案件的方式就已经初具规模,但在当时,人们基本上都是以刑讯逼供的方式认罪。当然,现代的探究手段不是武力,所以可以看出,人类的智慧还是很强大的。那么,罪刑法定原则的八个衍生规则是什么?

  一、罪行法定原则8种派生规则

  (一)绝对禁止适用类推,但是不禁止扩大解释,把刑法的明文规定作为定罪的唯一根据。对于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行为,不能通过类推或者类推解释以犯罪论处。

  (二)绝对禁止适用习惯法,把成文法作为刑法的唯一渊源。对于刑法上没有明文规定的行为,不允许通过适用习惯法定罪。

  (三)绝对禁止刑法溯及既往,把从旧原则作为解决刑法溯及力问题的唯一原则。对于行为的定罪量刑,只能以行为当时有效的法律为依据,行为后颁行的新法没有溯及既往的效力。

  (四)绝对禁止法外刑和不定期刑,刑罚的名称、种类和幅度,都必须由法律加以确定,并且刑期必须是绝对确定的,既不允许存在绝对的不定期刑,也不允许规定相对的不定期刑。

  二、相对的罪刑法定原则是对传统的绝对罪刑法定原则的修正,其基本内容是:

  (一)在定罪的根据上,允许有条件地适用类推和严格限制的扩大解释,即适用类推必须以法律明确规定类推制度为前提,以有利于被告人为原则,不允许不利于被告人的类推;进行扩大解释必须以不超越解释权限为前提,以符合立法精神为原则,不允许越权解释或违背立法本意作任意解释。

  (二)在刑法的渊源上,允许习惯法成为刑法的间接渊源,但必须以确有必要或不得已而用之为前提。只有当构成犯罪的要件确定后,必须借助习惯法加以说明时,习惯法才能成为对个案定性处理的依据。

  (三)在刑法的溯及力上,允许采用从旧兼从轻的原则,作为禁止刑法溯及既往的例外。新法对其颁布施行前的行为,原则上没有追溯的效力。但是,当新法不认为是犯罪或处罚较轻时,则可以适用新法。

  (四)在刑罚的种类上,允许采用相对的不定期刑,即刑法在对刑罚种类作出明文规定的前提下,可以规定出具有最高刑和最低刑的量刑幅度,法官有权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在法定的量刑幅度内选择确定适当的刑种和刑度。

         

  三、罪刑法定原则的发展阶段

  罪刑法定原则经历了两个发展阶段,即绝对罪刑法定原则阶段和相对罪刑法定原则阶段。绝对罪刑法定原则是资产阶级革命初期的产物,为刑事古典派所倡导,他们主张实行绝对的罪刑法定原则,即绝对禁止或排斥类推适用,禁止适用事后法;排斥习惯法;绝对禁止不定期刑;实行绝对确定法定刑。由于这种绝对化了的罪刑法定原则脱离犯罪的实际状况,实践中难以实行。因此,自19世纪中期之后,资产阶级刑法学者要求从绝对罪刑法定原则的“死框框”束缚中摆脱出来的呼声日益强烈。同时,在刑事立法中已开始突破这种绝对主义的防线。到20世纪,世界上已有许多国家在刑法中既不放弃罪刑法定原则,又规定了有严格条件限制的类推适用制度或允许扩大解释;采用不定期刑,以“从旧兼从轻”的刑法适用原则,代替了一律禁止事后法的适用等。在现代刑法中,上述相对罪刑法定原则已成为刑法的核心原则,发挥着重要作用。

  以上就是为大家详细介绍的犯罪法定原则八大派生规则的相关内容。综上所述,汇编提醒大家,罪刑法定原则有四个衍生原则,即绝对禁止类推适用、绝对禁止习惯法适用、绝对禁止刑法溯及力、绝对禁止法外处罚和无限期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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