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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纠纷

离婚无过错方请求损害赔偿可以吗?

来源:章丘律师   网址:http://www.tzjdlaw.com/   时间:2022/5/6 11:45:42

  通常情形下,夫妻离婚时候,法院进行一些合理的分割财产方式,那么,离婚无过错方请求损害赔偿可以吗?接下来由小编为您解析这一相关方面问题,如果您还有什么其他问题的话,欢迎到本站相关专业的律师进行专业领域的问题解析。

 

                                     

  一、无过错方请求损害赔偿的情形有什么

  1、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1)重婚;

  (2)与他人同居;

  (3)实施家庭暴力;

  (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5)有其他重大过错;

  2、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这里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

  3、现实中,仅仅是通过微信或其他网络工具与其它异性发生暧昧行为、偶然或偶发性的有一夜 情的发生,这种情形是与法条中规定的“与她人同居”不相符的,法律规定的同居行为是指长期、持续、较稳定地共同居住,通俗的说法就是偶尔、次把次的出轨必然属于道德谴责的范畴,但不符合法定的能主张损害赔偿的条件;

  4、通常情形下,夫妻离婚时候,法院进行财产分割的总原则是按照均等分割原则、按照照顾妇女、儿童的原则,照顾无过错方和生活困难的一方的原则。所以,即便取得对方婚外情证据,也只能是作为法官离婚考量的一个元素,但是并不必然对夫妻财产分割产生重大影响。这是必须要明确的。

  二、夫妻离婚财产分割一方有过错法院如何判

  1、夫妻离婚财产分割一方有过错,应当根据过错的程度少分财产。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2、法律依据:《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案例:

  基本案情

  原告李某向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起诉称,原告与被告婚后生育一女,因婚前缺乏充分了解,婚后经常因为琐事发生争吵。被告对家庭和孩子不管不问,完全未尽到作为父亲应尽的责任。2017年被告失联,原告曾多次寻找其踪迹但未果。2018年底被告向齐河县人民法院起诉离婚,2020年被告再次向齐河县人民法院起诉离婚,诉讼程序结束后被告不知所踪。后来原告偶然得知,被告长期与婚外异性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并与其同居。被告的行为,对原告造成了极大伤害,双方的夫妻感情也已彻底破裂,已无任何和好可能。诉请法院判令:1.准予原告与被告离婚;2.婚生女由原告抚养,被告依法支付抚养费;3.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经济补偿金30000元、损害赔偿金20000元,共计50000元;4.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齐河县人民法院查明:原、被告婚后生育一女王某某,2017年被告与原告失联,后被告分别于2018年底和2019年提起离婚诉讼。被告否认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案外人陈某同居生活,却认可与其谈恋爱。被告系山东某科技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某现在齐河县城区某学校接受义务教育。

  法院认为,被告曾两次提起离婚诉讼,本案调解过程中原、被告亦均未表达和好意愿,足以认定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原告离婚诉求应予支持。关于子女抚养问题,因近年来孩子一直跟随原告生活,已形成稳定的生活环境,故孩子可继续随原告生活,并由被告支付抚养费。关于抚养费数额,因双方提供证据未能证实被告具有稳定收入,亦未能证实公司的经营状况,故可参照被抚养人生活、学习情况及本地区上一年度人均收入和消费性支出情况予以确定,酌定为每月1100元。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长年在外工作,2017年后主动与妻女失联,后又提起离婚诉讼,其未能证实该期间内履行了抚养子女等家庭义务,而原告一方独自抚育子女,应认定在婚姻家庭中付出较多义务。原告为家庭付出较多义务的事实发生在民法典施行前,且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因此原告主张的离婚经济补偿可以适用民法典的规定。故,原告主张的离婚经济补偿应予支持。关于离婚经济补偿的金额,综合考量原告独自抚养子女的时间及被抚养人生活费支出等情况,原告主张的经济补偿30000元并未超出合理范围,故应予支持。

  关于离婚损害赔偿,除《婚姻法》规定的四种情形外,《民法典》增加了一项概括性的兜底条款,使离婚损害赔偿的请求事由得以扩张。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与案外异性谈恋爱的行为系导致双方感情破裂的原因,可认定被告具有重大过错。该事实虽发生在民法典施行前,却符合民法典规定的一方主张离婚损害赔偿的情形,而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亦更有利于保护原告合法权益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故原告主张的离婚损害赔偿请求可予支持。考虑到被告行为的主观恶性、损害后果和经济条件等,对于原告主张的离婚损害赔偿金,本院酌定为10000元。

  裁判结果

  齐河县人民法院判决:一、准予原告与被告离婚;二、未成年女孩王某某由原告抚养生活,被告自2021年5月1日起至王某某十八周岁每月支付抚养费1100元;抚养费每月一付,于当月15日前付清;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经济补偿金30000元、损害赔偿金10000元,共计40000元。

  上述就是离婚无过错方请求损害赔偿的相关内容,如果有什么问题,您可以找相关律师帮忙处理,以上就是相关知识,希望可以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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