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安昭

联系我们

姓名:胡安昭
手机:13573778848
电话:13176660288
邮箱:hulvshi888@126.com
证号:13701201010851302
律所:山东百脉律师事务所
地址:济南市章丘区明水铁道北路齐鲁村镇银行斜对过金钥匙开锁三楼(社区卫生站南5米院内上楼)

首页: 律师文集 > 刑事辩护> 正文

刑事辩护

借款合同纠纷的解决

来源:章丘律师   网址:http://www.tzjdlaw.com/   时间:2015/12/31 15:20:06

     一、借款合同无效的情况

    借款合同的效力直接关系到借贷关系是否受到法律的保护。因此在处理借款合同纠纷时,应首先查借款合同的效力。

    1、进行非法活动的借款合同无效。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进行非法活动而借款的,其借贷关系不受法律保护。

    2、欺诈、胁迫并损害国家利益的借款合同无效。欺诈、胁迫形成的借贷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时,为无效借款合同,当事人有权申请撤销和变更。

    3、企业之间的借款合同无效。我国法律规定,只有金融机构有权经营借贷业务。

    4、不具备借贷主体资格的金融机构从事借贷业务的借款合同无效。

 二、借款合同纠纷的处理办法

    一般情况下在借款合同纠纷中,原告多为债权人,即出借人,被告多为借款人。在特殊情况下原告可能是借款人即原债务人。

    1、借款有保证人的保证人是共同被告;

    2、行为人以他人名义借款的,借款人知道行为人同时也知道借款人的,应以行为人和借款人为共同被告;

    3、出借人不知道借款人是企业,借款后借款人也未披露企业用款情况,企业也未主动介入还款事宜的,应以借款人为被告;

    4、借款后借款人披露了实际用款人,出借人选择借款人为相对人主张权利,仍然应列借款人为被告;

    5、借款单位或者担保单位发生合并、分立、改制、破产等,怎样起诉。

    ⑴ 该企业有关系的单位如上级主管部门或母公司为被告;

    ⑵ 将企业因歇业、被吊销营业执照情形中的清算主体确定为被告。

 

   

电话联系

  • 13573778848
  • 13176660288

扫扫有惊喜

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