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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

民政部关于转发中国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委员会会议文件的通知

来源:章丘律师   网址:http://www.tzjdlaw.com/   时间:2015/12/13 15:20:45

民政部关于转发中国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委员会会议文件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党中央、国务院的领导下,在各有关部门的支持配合下,中国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委员会于六月三日正式成立。在成立大会上通过了《中国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委员会章程》和《发行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券试行办法》,选举产生了委员会的领导成员。崔乃夫同志作了筹备工作报告。现将上述文件转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章名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五条精神,经国务院批准成立中国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委员会第二条中国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委员会是为动员社会力量,促进我国社会福利事业的发展,筹集社会福利资金的群众性社会团体第三条本会的宗旨是团结各界热心社会福利事业的人士,发扬社会主义人道主义精神,筹集社会福利资金,兴办残疾人、老年人、孤儿等福利事业和帮助有困难的人章名第二章任务第四条制定社会福利有奖募捐活动的规划和办法第五条组织、实施有奖募捐活动;管理、分配筹集的社会福利资金第六条资助兴办社会福利项目和其它社会福利事业第七条组织开展社会福利有奖募捐的宣传活动,呼吁社会各界关心社会福利事业,动员社会力量,促进社会福利事业的发展第八条开展与海外侨胞、台胞、港澳同胞、国际社会福利团体和人士的友好往来与合作章名第三章机构第九条中国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委员会为全国性的社会福利团体。受民政部领导。会址设在北京第十条委员会设名誉主任和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副秘书长第十一条委员会名誉主任、名誉委员及委员会委员由有关方面协商产生第十二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秘书长由委员中推选产生,并组成常务委员会,主持日常工作第十三条副秘书长由委员会主任提名,常务委员会任免第十四条委员会职权(一)制定和修改委员会章程(二)推选主任、副主任和秘书长(三)听取和审查主任提出的工作报告(四)审定奖券的发行办法和年度发行计划(五)审议批准募集资金的分配、使用计划和执行情况第十五条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置相应的职能机构第十六条地方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委员会及其职能机构,受当地政府领导,并接受中国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委员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章名第四章经费第十七条经费来源(一)有奖募捐收入(二)海外侨胞、台胞、港澳同胞、国内外团体及个人的捐赠(三)其它第十八条经费用途(一)资助兴办社会福利项目(二)资助社会福利事业第十九条经费监督(一)建立财务会计和内部审计制度,并接受审计部门的监督(二)定期向社会公布募集资金的收入,支出使用情况第五章附则第二十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中国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委员会章名附二发行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券试行办法(1987年6月3日通过第一条为促进社会福利事业的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由中国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委员会在全国范围内发行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券(简称奖券),筹集资金,兴办和资助社会福利事业第二条奖券的发行工作由中国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委员会统一规划,会同有关部门有计划地开展第三条中国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委员会在发行工作方面的主要任务是制定奖券发行的年度计划和奖券发行办法;监制奖券;规划全国有奖募捐活动的开展;指导、监督、检查地方募委会的工作第四条地方募委会的任务是制定本地发行奖券的计划和实施细则;具体组织发行、销售和开奖、兑奖工作;各项统计、财务会计工作的实施第五条代销奖券的单位可以是社会福利企、事业单位、居委会、村委会、也可以是银行、邮政、商业、服务系统及其它国营、集体的企、事业单位第六条奖券的发行对象是我国城乡人民和在我国境内的外籍人士第七条购买奖券采取自愿原则,不强迫、不摊派、不准用公款购买第八条奖券面额为人民币一元,奖金返还率为发行总额的35%,中奖面为10%左右,奖金最高额为一万元第九条开奖前,应将未销出的奖券进行清理、登记,做到款、券相符,并将未销出的奖券公布、加封第十条开奖应采取当地群众信任的方式公开进行,开奖时应有执行、监督人员参加,并办理公证手续,进行法律监督第十一条兑奖(一)小额奖金的中奖者直接到指定地点领取奖金(二)一、二等奖的中奖者,应持身份证明到当地募委会验证、验券,到指定地点领取奖金(三)开奖后,三个月内不领取奖金者,即视为捐献,不再补发第十二条奖券不挂失、不贴现、不能用作抵押,也不得作为有价证券流通使用第十三条地方募委会应在每期开奖后一个月内,将各种统计数据汇总上报,并将应上缴给中国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委员会的资金同时汇出第十四条发行奖券资金总额的分配原则(一)总额的35%为奖金奖给中奖者(二)总额的15%为发行成本费用。其中印制费4%,中国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委员会发行费1%,地方募委会的发行费、代销费及银行手续费为10%(三)除去应付的奖金和发行费用外的净收入作为社会福利基金,由中国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委员会与发售地区募委会按三七分成第十五条发行、销售奖券的各级机构必须严格遵守国家财经纪律和财会制度,并接受当地民政部门内审机构和国家审计部门的监督第十六条中国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委员会和地方募委会应分别定期向社会公布奖券发行和募集资金收支情况,接受群众监督第十七条奖券的发行工作受国家法律保护,在发行过程中如有舞弊、伪造、涂改奖券者依法惩处第十八条本办法未尽事宜,由中国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委员会补充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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