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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纠纷

台湾证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有价证券借贷办法

来源:章丘律师   网址:http://www.tzjdlaw.com/   时间:2016/12/9 11:23:41

台湾证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有价证券借贷办法 (民国89年11月20日修正) 第一章证券商 第1条本办法依证券金融事业管理规则 第七条暨本公司营业细则第一○九条规定订定之。 第2条证券商因受托或自行买卖发生错误,或委托人不如期履行交割或证券商提出交割之有价证券有同细则第一○九条第一项各款规定之情事,致无法完成有价证券交割时,证券商于依照同细则有关规定完成申报或申请手续后,办理借券。 第3条证券商申请办理借券时,应按成交日该种有价证券收盘价格及申请数量相乘后百分之一百二十之金额为担保金缴存本公司,并依照本公司「证券商办理交割证券补正提供担保价款相关交割作业应行注意事项」办理。证券商未依同细则一○四条规定时间完成应付有价证券交割且未完成申报或申请手续时,若该证券商依前项应行注意事项规定,无须另行提交支票,本公司得替该证券商办理借券,并于次日通知该证券商,因此所生之借券费用证券商不得异议。 第4条出借之有价证券,以证券集中保管事业保管帐户所载之集中交易市场上市有价证券为限。该证券所有人如欲出借时,应填具出借委托书,委由其往来证券商或经主管机关核准得经营保管业务而担任其保管机构之银行,将有关资料键入有价证券借贷计算机系统办理出借申报,并得于未完成出借前,随时更改申报内容或取消申报。前项出借委托书内容应包含出借之有价证券名称、数量及出借费率,其格式由本公司订定之。 前项数量,依本公司营业细则 第六十条之规定,以一交易单位为申报出借单位,出借费率以不超过该种有价证券收盘价格百分之七为限。出借之证券遇除权除息时,借券证券商应依本公司计算该证券之权息价值,以现金补偿出借人。 第5条借券证券商于借券申请日之次一营业日起,经由有价证券借贷计算机系统就出借人所订出借费率,由低而高依序取借,如相同费率之出借数量超过所需数量,以随机方式取借。同种证券所生之借券费用,由该证券全体申请借券证券商,按申请借券数量比率分摊。 第6条有价证券之借券,应于每一借出日之次一营业日逐日归还。借券证券商完成借券后,应于规定或承诺期限内补回或补正有价证券,在未完成补回或补正前,应于每一营业日续行借券,以供前项之归还。借券证券商于规定或承诺期限内补回或补正之有价证券,应经由证券集中保管事业归还。本公司俟证券集中保管事业通知归还转帐完成后,即自应退还之担保金项下,将借券费经由出借人之往来证券商或经主管机关核准得经营保管业务而担任其保管机构之银行给付予出借人,并将扣除借券费后之担保金余额退还证券商。出借人之往来证券商或经主管机关核准得经营保管业务而担任其保管机构之银行,应将有价证券出借及归还情形通知出借人,并得向出借人收取手续费,其费率以不超过借券费百分之十为限。 第7条借券证券商尚未归还之借券余额,其所缴担保金扣除已发生借券费用后,若低于该种证券当日收盘价格及其借券余额相乘的百分之一百零七时,应于次一营业日补缴至百分之一百二十。 当借券证券商未依规定缴交担保金或因可归责其本身之事由无法归还所借之证券时,本公司即于市场补回该种证券后归还出借人。其所需价金及一切费用,先由担保金余额支付,如有不足,向该借券证券商追偿,处理后 如有剩余,返还借券证券商。证券商违背交割义务时,本公司即停止其参与有价证券借贷作业。 第二章证券金融事业 第8条证券金融事业之某种证券融资余额,与证券商向其转融券余额之合计数,超过证券金融事业办理融资融券与转融通业务所取得之全部该种证券,经向其它证券金融事业转融券后尚有不足时,于次一营业日上午八时起,向该种证券所有人标借;若再有不足,于下午二时前,洽特定人议借。证券金融事业之某种证券融资余额,与证券商向其转融券余额之合计数,超过证券金融事业办理融资融券与转融通业务所取得之全部该种证券,经向其它证券金融事业转融券后尚有不足时,于次一营业日上午八时起,向该种证券所有人标借;若再有不足,于下午二时前,洽特定人议借。依前项程序所取得证券之数量仍有不足时,证券金融事业于当日下午三时起至三时三十分止,委托证券商在本公司办理标购。 第9条证券金融事业办理标借时,经向本公司提出申请后,由证券金融事业人员将标借证券之种类、数量、时间及最高标借单价、于标借申请日上午九时前输入本公司标借系统,并由本公司自上午九时起,于基本市况报导中公告之。前项标借证券之最高标借单价,以融券差额发生日该种证券收盘价格百分之七为限;并按当日竞标之单价;由低而高依序取借,如标定单价之出借股数超过所需标借股数时,依其输入时间先后顺序取借之。 第10条证券所有人参加标借,应填写标单,委托证券商办理;标单内容包含委托人姓名、受托买卖帐号、证券名称、出借数量及出借单价;参加标借之证券以其存于证券集中保管事业保管帐户之证券为限。证券商于接受委托时,均应办理圈存(前一营业日已出借者除外),接受委托后,即于标单上登打时间、编号,并依标单内容依序输入本公司标借系统。前项输入时间自标借申请日上午九时开始至十二时十分止;并于中午十二时三十分自动完成开标;开标作业完成后,本公司于基本市况报导中公告标定单价及得标股数。标借委托回报及得标回报皆经由受托证券商之打印机打印,本公司亦于下午二时起提供得标查询功能。 第11条证券金融事业依左列方式计算之担保金向本公司缴存: 一于星期一至星期五下午二时前,依标借申请日当日该种证券收盘价格及得标数量相乘后百分之一百二十之金额。 二于星期六中午十二时前,依标借申请日之前一营业日该种证券收盘价格及标借数量相乘后百分之一百二十之金额。 本公司俟证券金融事业交付担保金后,通知证券集中保管事业将得标之出借证券于标借申请日之次一营业日(借出日)转拨至证券集中保管事业证券金融事业专户。 前项担保金得以无记名政府债券或无记名可转让定存单抵缴之,抵缴价值以该担保品面额九折计算。出借人出借之证券于借出日之次一营业日,经由证券集中保管事业归还。证券金融事业于借出日之次一营业日上午十时前,经由受托证券商给付借券费(借券费=出借单价×数量)予出借人,本公司并将担保金归还证券金融事业。 受托证券商得向出借人收取手续费,其费率以不超过借券费百分之十为限。证券金融事业应于标借申请日下午二时前,依当日该种证券收盘价格及得标数量相乘后百分之一百二十之金额向本公司缴存担保金。 第12条当证券金融事业届期无法归还证券所有人出借之证券时,本公司即运用担保金,补回该种证券后归还出借人,处理后如有剩余者,则返还证券金融事业;但担保金不足以补回该种证券时,则本公司将担保金交付出借人。 第13条两家以上证券金融事业对同种证券办理标借时,以总数同时标借,标借费用则以得标总数计算平均费用后,按每家证券金融事业得标总数计收之。依前项标借,遇有不足时,则按各证券金融事业申请标借数量之比例分配至整交易单位为止,如尚有余量,再按各家应分配数量之小数部份依其大小序分配,小数部分相同者,以抽签方式分配。 第14条证券金融事业办理议借时,由本公司派员监督;议借之单价以不超过融券差额发生日该种证券收盘价格百分之十为限。证券所有人于同意出借后,应将已背书与附件齐全之证券及证券出借清单于当日下午二时前送交证券金融事业,或汇拨至证券集中保管事业证券金融事业专户,并于议借日之次一营业日中午十二时前由证券金融事业掣给收据。担保金之给付标准由证券金融事业与出借人自行议定。证券金融事业于议借日之次二营业日下午二时前归还议借之证券及给付借券费(借券费=议定单价×数量)予出借人,并向其收回担保金。 第15条证券金融事业办理融券差额借用期间,如证券商亦就同种证券向证券金融事业申请转融券时,就标借、议借所取得证券之分配,依证券金融事业对证券商转融通业务操作办法有关规定办理。 第16条有左列情事之证券不得参加标借或议借。 一不足一交易单位。 二依奖励投资条例 第十三条、促进产业升级例 第十六条、 第十七条规定,办理盈余转增资,或公司员工以其红利转作所服务产业之增资,或创业投资事业以未分配盈余增资,其股东或出资人因而取得之发行记名股票,未经转让报税或未放弃缓课者证券所有人对于出借之证券,应保证其权利之完整,如有瑕疵或法律上争议时,经证券金融事业通知后,应持相同种类与数量之证券调换,未为办理者,除应退还借券费用外,如有损失并应负责赔偿。 第三章附则 第17条本办法未尽事宜,依有关法令及本公司章则之规定。 第18条本办法报请主管机关核定后实施,修订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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