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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国际复兴开发银行贷款协定(万家寨引水项目)

来源:章丘律师   网址:http://www.tzjdlaw.com/   时间:2015/12/13 15:22:56

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国际复兴开发银行贷款协定(万家寨引水项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借款人)与国际复兴开发银行(以下简称银行)于1997年8月29日签订本协定。 鉴于: (A)借款人对本协定附件2中所述项目的可行性和优先性感到满意,要求银行对本项目提供资助; (B)引黄工程总公司〔如本协定1.02节(P)段所作定义〕将在借款人的协助下执行本项目A部分,作为这种协助的一部分,借款人将本协定提供的部分贷款资金转贷给山西省(以下简称山西),然后由山西将该部分资金再转贷给引黄工程总公司; (C)山西将在借款人的协助下执行本项目B部分,作为这种协助的一部分,借款人将本协议提供的部分贷款资金转贷给山西;及 (D)借款人计划根据其与联合融资方签订的协议(联合融资贷款协议)确定的条款和条件,从其他外资渠道(联合融资方)筹集一笔总额为30,000,000等值美元的贷款(联合融资贷款);以及 特以上述情况为基础,银行同意按照本协定规定的以及银行分别与山西,引黄工程总公司在同一天签订的《项目协定》规定的条款和条件向借款人提供本贷款; 为此,本协定缔约双方现协议如下: 第一条通则;定义 1.01节银行于1995年5月30日颁布的《单一货币贷款与担保协定通则》,连同其在以下方面所作的修改(以下简称《通则》)是构成本协定整体的一部分: “6.03节银行所作的注销。如果(A)借款人从贷款帐户中提取资金的权利已被中止连续长达30天以上,或(B)银行经商借款人之后,随时确定,不需从贷款资金中提取一笔贷款用于支付项目费用,或(C)银行随时确定,对于用贷款资金支付的任一合同,存在借款人或某一贷款受益者的代表在采购或执行合同中的腐败或欺诈行为,而借款人又未采取银行满意的及时和合理的措施来纠正这种局面,银行对此合同中符合使用贷款资金的费用金额加以核定,或(D)银行随时确定,用贷款资金支付的任何合同采购不符合贷款协定确定或提及的程序,银行对此合同符合使用贷款资金的费用加以核定,或(E)帐户关闭后,贷款帐户中仍有未支付的贷款资金,或(F)银行根据6.07节就某一笔贷款从担保人那里获得通报后,中止借款人对该笔贷款的提款权并将此通知借款人和担保人。在该通知发出后,该笔贷款应予注销。” 1.02节除上下文另有要求外,在《通则》和本协定前言中已经解释的词汇具有其中给定的相应含义,而下列新增术语则具有以下词义: (A)“受益者”系指山西计划或已经提供子贷款的一家企业。 (B)“类别”系指本协定附件1第1段表中任一项内容。 (C)“补充投资计划”系指《山西项目协定》附件2C部分提及的投资计划,该计划将由太原供水公司根据该部分有关条款完成。 (D)“环境管理计划”系指《引黄工程总公司项目协定》附件D.1部分提及的计划,该计划旨在确保本项目A部分的执行符合健全的卫生、安全和环保标准。 (E)“汾河大坝”系指位于借款人的山西省娄烦县内的汾河大坝及其相关建筑物。 (F)“财年”系指一日历年从1月1日始至12月31日止的12个月期间。 (G)“项目移民行动计划”系指由天津勘测设计院和山西勘测设计院于1997年4月1日准备的移民行动计划,该计划旨在安置因实施项目和建设万家寨大坝及执行补充投资计划而搬迁的人员,并可能随时调整。 (H)“山西项目协定”系指同日银行和山西签订的协定,该协定随时可能修改,并包括其所有的附件和补充协定。 (I)“山西省”系指借款人的山西省。 (J)“专用帐户”系指本协定2.02节(B)款提及的帐户。 (K)“子贷款”系指山西用本贷款资金,已向或计划向一子项目受益者提供的一笔贷款。 (L)“子项目”系指由使用子贷款资金的某一受益者在本项目B(5)部分下执行的某一特定项目。 (M)“转贷协议”系指山西和引黄工程总公司根据《山西项目协定》附件2A.1部分规定签订的协议,该协议随时可能修改,并包括其所有附件;“转贷贷款”系指该协议下提供的款项。 (N)“太原”系指山西太原市。 (O)“万家寨大坝”系指位于借款人的山西省偏关县黄河上的大坝及其相关建筑物。 (P)“引黄工程总公司”系指山西万家寨引黄工程总公司,该公司系根据借款人的法律,(I)引黄工程总公司章程以及(II)由山西省工商管理局于1995年9月18日颁布的营业许可证(证号为11005348-2)建立并经营的一家国有企业。 (Q)“引黄工程总公司项目协定”系指同日银行和引黄工程总公司签订的协定,该协定随时可能修改,并包括其所有的附件和补充协定。 (R)“引黄工程总公司章程”系指经山西于1995年9月6日批准的引黄工程总公司协议条款,该章程随时可能修改。 第二条贷款 2.01节银行同意按照本《贷款协定》中规定或提及的条款和条件,向借款人提供一笔总额为四亿美元($400,000,000)的贷款。 2.02节(A)本贷款资金可根据本协定附件1的规定,从贷款帐户中提款,用于(I)支付已发生的(如银行同意,亦可用于支付将发生的)本协定附件2所述项目A,B(1),B(2),B(3)和B(4)部分所需的并且应从本贷款资金中支付的货物及服务的合理费用,和(II)支付山西已支出的(如银行同意,亦可用于支付将发生的)子项目所需的、需从贷款帐户中提取并已从子贷款中支付的货物及服务的合理费用。 (B)借款人应按银行满意的条款和条件,在一家商业银行开立并保持一个美元专用存款帐户,包括采取适当措施以防止抵债、没收或抵押。向专用帐户中存入款项或从专用帐户中支出款项,均应按照本协定附件5的规定进行。 2.03节截止日期应为2003年6月30日,或由银行另定的更晚的日期。银行应及时将该更晚日期通知借款人。 2.04节对于尚未提取的贷款本金,借款人应按0.75%(1%的3/4)的年率按时向银行交付承诺费。 2.05节(A)对于已经提取但尚未偿还的贷款本金,借款人应按每一个利息期的利率按时向银行交付利息,每一利息期的利率等于LIBOR(伦敦同业银行拆借利率)基准利率与LIBOR总利差之和。 (B)在本节中使用的: (I)“利息期”系指从本协定签字日起(包括该日期)至(但不包括)第一个利息偿付日的时期(起始利息期),和在此之后的从一个利息偿付日(包括该日期)到下一个利息偿付日(不包括该日期)的每一时期。 (II)“利息偿付日”系指本协定2.06节规定的任何日期。 (III)每一利息期的“LIBOR基准利率”系指该利息期第一天(对起始利息期而言,系指该利息期第一天当天或之前的第一个利息偿付日)内的伦敦同业银行六个月美元存款拆借利率。该利率由银行合理确定,并以年率表示。 (IV)每一利息期的“LIBOR总利差”,系指: (A)0.5%(1%的1/2);(B)减去(或加上)该利息期内银行用于所有或部分单一货币贷款(包括本贷款)的所有或部分银行未清偿借款之利率低于(或高于)伦敦同业银行六个月存款拆借利率或其它参考利率的差额部分的加权平均,该利差由银行合理确定,并以年百分率的方式表示。 (C)在每个利息期的LIBOR基准利率和LIBOR总利差确定之后,银行应将其及时通知借款人。 (D)当任何时候,根据影响本2.05节提及的确定利率的因素的市场惯例所发生的变化,银行决定使用一个与本节给出的本贷款利率确定基础不同的利率确定基础将对借款人整体和银行都有利时,银行则在将新的利率确定基础通知借款人至少六个月后,可对应用于本贷款尚未支付部分的利率的确定基础进行修改。该基础在通知的时限期满后生效,除非借款人在该时限内将其反对意见通知银行,在后一种情况下,该修改将不适用于该贷款。 2.06节利息和其它费用应每半年偿付一次,偿付日为每年的2月15日和8月15日。 2.07节借款人应按照本协定附件3规定的分期偿还计划表偿还贷款本金。 第三条项目的执行 3.01节(A)借款人对本协定附件2中所述的项目目标作出承诺,因此,在对贷款协定中对借款人的其它义务没有任何限制或约束的情况下,借款人应促使山西按照《山西项目协定》的规定履行其应尽的所有义务,促使引黄工程总公司按照《引黄工程总公司项目协定》的规定履行其应尽的所有义务,并应采取或促使采取一切必要的或适当的措施,包括及时提供资金、设施、服务及其它资源,使山西和引黄工程总公司能够履行这些义务,而不应或不允许采取任何妨碍或干扰履行这些义务的行动。 (B)借款人应按以下条件向山西提供贷款资金: (I)提供的本金应以美元计价,由山西在20年内,其中包括5年宽限期,用美元偿还给借款人; (II)山西应按本协定2.05节适用于本贷款中借款人偿付的利率,对本节(B)(I)小段提及的已提取但未偿还的贷款本金部分及时偿付利息;以及 (III)山西应按0.75%的年率,对本节上述(B)(I)段提及的未提取贷款本金部分及时支付承诺费。 (C)在对本协定3.01节条款没有限制的情况下,除非借款人和银行另行同意,借款人应按本协定附件4确定的实施方案开展工作。 3.02节除非银行另行同意,项目所需的、并从贷款资金中支付的货物,土建及咨询服务的采购,均应按《山西项目协定》附件1的有关规定执行。 3.03节银行和借款人特此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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